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设立规划委员会的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