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批复文件;
(四)消防审核意见;
(五)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总平面图;
(六)单体工程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不需要使用专有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经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