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当先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后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