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申请书;(二)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有关图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