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及修改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功能与布局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