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及修改第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