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流出方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方式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出方流转。

流出方依照合同约定获得的流转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