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二章 流转原则、范围及期限第十三条已废止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林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