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二章 流转原则、范围及期限第十二条已废止下列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未取得林权证或者所有权证明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