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市政、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电力建设、供应与使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