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市政、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电力建设、供应与使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