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工作的领导,将电力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电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