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工作的领导,将电力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电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