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用电人可选择采用购电制、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缴纳电费。

对于有拖欠电费记录的用电人,供电企业可以选择收费方式。供电企业选择预存电费收费方式的,不得超过用户一个月预计用电量的电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