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电力供需平衡方案、停限电序位,并组织实施。电力供需平衡方案、停限电序位应当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电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因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需要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限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