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五条有效重要用电人和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采取非电性质应急保安措施。用电人应当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而未配备,应当采取非电性质应急保安措施而未采取的,因停电造成的损失,由用电人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