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第二十一条有效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由车辆或机械所有人、使用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