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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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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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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