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