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电力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补偿。
电力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给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给予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不实行征地,由电力企业根据杆、塔基础用地权属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