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或穿越建筑物、构筑物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距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