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电网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建设用地或已纳入电网专项规划用地;(二)涂改、移动、拆除、毁损电力建设测量标桩或其他标识;(三)破坏、封堵电力建设施工道路或进出工作场所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通讯网络等;(四)破坏在建电力设施;(五)其他非法阻碍电力建设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