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建设用地或已纳入电网专项规划用地;

(二)涂改、移动、拆除、毁损电力建设测量标桩或其他标识;

(三)破坏、封堵电力建设施工道路或进出工作场所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通讯网络等;

(四)破坏在建电力设施;

(五)其他非法阻碍电力建设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