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电网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建设项目协调机制,保障电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电网专项规划,加强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地下电缆通道规划控制和管理,依法保障电力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