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电网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确需变更电网专项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征求电力企业意见:(一)涉及己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二)涉及电网专项规划并在已划定了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易燃易爆、通讯设施、机场、领(导)航台等建设项目;(四)其他可能影响电网专项规划实施或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项目。修改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电网专项规划变更的,应当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