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由农民集体按照下列规定表决通过: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同意。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