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八条有效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流转:(一)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二)公布森林资源流转方案;(三)提交村民集体表决同意;(四)森林资源流转受让方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涉农街道办事处批准;(五)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六)向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