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流转:

(一)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二)公布森林资源流转方案;

(三)提交村民集体表决同意;

(四)森林资源流转受让方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涉农街道办事处批准;

(五)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六)向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