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十条有效依法承包取得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自留地、房前屋后等林木进行流转的,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