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林权权利人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依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