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林权权利人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依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人。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