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内容,统筹机动车定期检验工作,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机构参与机动车检验,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车型及清洁车用能源,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