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