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