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报废机动车使用或者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