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车用清净剂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