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