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有权选择有资质的环保检验单位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维修治理单位,不得要求购买、使用指定的治理机动车污染产品。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