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并进行复检。

经维修治理仍无法达到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报废制度予以报废。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