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机动车经环保检验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并进行复检。经维修治理仍无法达到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报废制度予以报废。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