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实施抽检,但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配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