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经环保定期检验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没有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手续。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