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三条已修改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使用或者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