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四条已修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随车携带,以便查验。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