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二条已修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