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征公民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