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