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10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公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于兵役登记开始7日以前将兵役登记事项通知适龄男性公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