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受理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不得以非本部门管理职责为由不受理举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