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