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除下列情形外,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一)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二)农村居民生活点、农(林)场场部(队)及其居民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进行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