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的,由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部门按照划定的程序对本级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一)依法新设或者调整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各类法定保护区域的;(二)上一级生态保护红线依法调整的;(三)按照本规定经评估确需调整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