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除下列情形外,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一)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

(二)农村居民生活点、农(林)场场部(队)及其居民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进行生产生活设施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