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情况的评估,经评估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不减少,生态服务功能不弱化,环境质量不降低。

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